公示公告

东港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公示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0-03-02 00:00:00 点击量:648

    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16]81号)文件及东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书,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、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、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,保障数据合法有效,保证设备正常运行,妥善保存原始记录,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,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。   

  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,东港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,编制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,规范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及信息公开,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。  

 

自行监测方案3.2.pdf